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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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草案)

发布时间:2021-05-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落实《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山东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和现代工艺美术设计的理论、科研、设计、制作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艺美术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采取面试测评、专业评审等方式相结合进行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当具有深厚的文化修养,精通工艺美术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国内外工艺美术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工艺美术创作和实践经验,在工艺美术理论研究、设计创作、技术创新、技艺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工艺美术传统技艺工作25年以上,获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人员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其中两项以上条件:

(一)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著述或体现高超传统技艺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或在工艺美术或相近专业期刊发表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完成的工艺美术类重要项目或设计方案,获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设计)奖,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单位采用并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技艺问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经有关部门专业鉴定,或经评委会一致认可,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一等奖2项以上,或者获得省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5项以上,具有很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

(五)人才培养方面,所指导培养(带徒授艺)的工艺美术中、高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或作为工艺美术专业团队主要技术带头人,团队中工艺美术中、高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不少于3人,本人排名第一位(非并列)且得到团队成员公认。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满3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

第九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应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四、第五、第七、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参与者的工艺美术科研项目,获得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级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

(二)独创或主创的作品,作为国家外事活动赠送礼品,获得较高荣誉。

(三)从事工艺美术传统技艺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获得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5年以上。

    (四)工艺美术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计算均截止到参评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部分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工艺美术传统技艺是指工艺雕刻及砚刻、工艺陶瓷、工艺印染、工艺织绣、工艺编结、工艺织毯、漆器工艺、工艺家具、金属工艺、首饰工艺及其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

(二)本标准条件凡冠有“以上”“不少于”的,均包含本级数量。

(三)“独创”指唯一的创作完成者;“主创”“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2位的参与完成者;出版专业著述和发表专业文章指排名前2位的作者。

所获奖项、发表著述文章、科研项目均不可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