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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落实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12

淄人社字〔2022〕9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银行各区(县)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各建设、施工企业,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贯彻《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22〕11号,以下简称《省办法》)的落实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水利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

关于贯彻《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落实意见

 

一、管理层级

(一)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返还等日常业务,分别由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具体实施。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同一项目所在地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发生管辖争议的,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协商确定,原则上由项目部所在地管辖;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二、存储形式

(四)工资保证金按项目存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不得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合并使用。

(五)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以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的,参照银行保函相关规定执行。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性质应为独立(无抵押)、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受益人为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通过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的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工程施工合同期满后6个月(其中,交通建设项目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结束后30日)。

三、经办金融机构

(七)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下称经办机构)须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且信用等级良好并承诺按照有关监管要求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由总包单位自主选择。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干预、限制工资保证金存储形式、不得指定办理机构。

(八)经办机构存在无故拖延、拒绝支付,或者未按约定承担担保(保险)责任,以及违反工资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职能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其经办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存储程序

(九)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按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存储工资保证金告知书》和《工资保证金管理服务指南》(附件1),在规定时限内按项目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业务。

(十)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办理相关审批业务时,告知建设单位及时督促总包单位依规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新建项目审批信息推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十一)新增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数额,按照管辖权限,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留存《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确认单》(附件2)和人社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其中,区(县)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储比例、数额,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并反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后,予以确定。

五、差异化管理

(十二)对应当取消减免待遇或者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按照管辖权限,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通知书》(附件3),总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其中,区(县)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并反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后,予以确定。

(十三)总包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在建工程项目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依据《省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下浮标准比例0.5个百分点。

(十四)符合多项目下浮比例的工资保证金业务办理,实行免申即享,在建工程项目数量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十五)对符合《省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高、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不执行本意见第(十三)项规定。

(十六)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按照《省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差异化存储与日常监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相结合,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六、存储报备

(十七)总包单位自工资保证金存储之日起5日内,将银行存款协议副本或者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原件等提交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并将落实工资保证金情况纳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附件4)。

(十八)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书面资料之日起3日内,将扫描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使用流程

(十九)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有关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行政处理决定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总包单位、经办银行或者保险机构送达书面支付通知,并监督支付执行到位。其中,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审核表》(附件5)、集体审议决定和案卷相关资料(含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信息)扫描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送达书面支付通知。

(二十)工资保证金补足、返还相关事项,按照管辖权限,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八、其他要求

(二十一)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信息互通、执法协作,明确工作联络员,建立工作台账和定期会商机制,及时通报执行落实情况,联合处置有关问题,确保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二十二)实行动态监测,提前预警预判。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到期,项目未完工的,依规及时续存。同时,将总包单位执行工资保证金规定情况纳入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相关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奖惩。

本贯彻落实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淄博市人社局八部门关于贯彻《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落实意见 - 附件下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