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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1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地方事业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区县、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创新创业活动要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要与创新有关。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二、人事管理政策。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对创新创业的专技人员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一是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专技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二是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应当将专技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同时,专技人员应该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是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提出返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四是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流动岗位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到事业单位兼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规范管理和审批。各级各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充分运用监督检查手段确保创新创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工作中既要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要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还要避免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吃空饷”问题或者产生类似过去“停薪留职”导致的诸多后遗症。

事业单位要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要求管理创新创业的专技人员,每年9月30日前要将创新创业人员情况及总结材料按程序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10日。

附件:1.淄博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满人事关系处理情况表

      3.淄博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教育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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